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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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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减轻基层负担、提升经办能力、简化审核流程,2021年,我局创新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合并为《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2023年,我局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新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重新制定印发了《操作规程》。2024年以来,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出台印发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等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对社会救助家庭的财产、收入及救助范围等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适应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便民惠民,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经调研起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审核程序,形成此稿。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优化对象认定条件。明确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4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实际,提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已有家庭成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一并以“单人户”形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刚性支出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要致困因素,所以在不违背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提出“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80%”作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相较于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规定,对象认定机制更加灵活。

(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财产认定情形。参照《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家庭财产进行完善。区别于民政部、省民政厅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进行修改完善,在非共同生活成员家庭财产明确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法定义务人家庭情况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在财产豁免情形方面,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豁免情形扩大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使认定机制更贴合实际,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扩大刚性支出认定范围。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明确将生活支出纳入刚性支出范围,《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新增护理费用、多重支出费用等刚性支出情形,《操作规程》参照民政部、省民政厅规定,将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并明确了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将护理费用、多重支出费用纳入刚性支出认定范围,刚性支出认定情形由原来5类扩大为7类。

(四)优化社会救助认定流程。结合前期实地调研实际,注重提升《操作规程》的实操性、合理性,将《操作规程》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无劳动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概念整合优化至第二章,并对《操作规程》的逻辑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便于基层理解、运用。

三、特色亮点

(一)救助政策更加集中适用。社会救助认定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多类对象,涉及收入财产评估、动态管理等内容。省级层面已出台相关文件十余项,其中针对民政领域四类对象的认定办法各有专项。为避免政策分散、便于基层操作,我市对上级文件进行系统整合,形成覆盖四类对象认定、收入财产评估、自理能力评估等内容的《操作规程》,提升政策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合理。 在坚持分类认定、分层救助的基础上,注重不同救助对象之间的政策衔接,针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明确其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可同步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保障,避免因成年成员单独纳入保障而可能造成的救助政策割裂,确保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救助,增强了救助政策的整体性和精准性。

(三)豁免机制更趋公平统一在严格执行省级财产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原仅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财产豁免情形,完善至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家庭。原仅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财产豁免情形,同步延伸至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现了不同救助对象在财产认定政策的协调统一,增强制度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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