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民政局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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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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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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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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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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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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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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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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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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