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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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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建洋签署了市政府规章《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面向困难群众实施的一项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7万余户,年发放低保金约5.5亿元。2004年,我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简称原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进,2010年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了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予以统一规范,改变了原来城乡不同的保障体系以及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做好城乡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修改我市原办法与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出台此《办法》很有必要。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怎么确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在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之外,《办法》扩大了范围,降低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门槛,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其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是如何认定的?

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并在第十二条列举了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项内容。

问:哪些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办法》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六类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为:

(一)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四)有居住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

(五)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不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家庭

此外,《办法》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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