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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出台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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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符合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操作规程》明确了三类临时救助对象:一是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即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即因教育、医疗、就业等生活必需支出、成本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是特别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还出现严重困难的。

临时救助资金采用社会化和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一般采用社会化发放;对小金额先行救助,可采用现金发放。

《操作规程》对临时救助标准进行了细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 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操作规程》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规范。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操作规程》对临时救助制度衔接进行了明确。市级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制度。对在县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施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低保家庭临时应急补充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市级临时应急补充救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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