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45元提高到375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县8:2比例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3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20元提高到35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4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195元提高到230元,共提高35元,其中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负担,另5元由市级负担。

三、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10元,区提高6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县8:2比例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70元,提高6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20元,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县8:2比例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的比例负担。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城市的由每人每月365元提高到395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326元提高到356元。提高30元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五、根据赣财地〔201710号文件精神,经开组团的上级补助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给赣江新区。

六、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

 

 

 


2017828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