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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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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80元提高到510元;提高30元部分,由市、区按46的比例负担。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50元提高到480元;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2.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280元提高到31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负担。 

3.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5040元(420/月)提高到5400元(450/月),三县由每人每年4560元(380/月)提高到4920元(410/月)。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4.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20元(260/人月)提高到3480元(290/人月)。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5.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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