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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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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

南昌市民政局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南昌市殡葬管理处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行政法规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2

《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6.29

地方

法规

1

江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0.1

2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5.1

1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9.8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

2002.6.1

3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省政府

2003.9.27

4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政府

2005.1.1

5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市政府

2002.2.1

()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施行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4

2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4.12.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4.1

行政法规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481

4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198064

5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1987.12.13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9.12.13

7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10.13

8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2.1.4

9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

2005.7.1

1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12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2003.10.1

13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1985.1.15

1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7.1

15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1989.2.3

16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7.21

1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3.8.1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2.1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4.10.24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1

4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2.20

4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3.1.1

5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5.5.27

 

部委

规章

1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

1999.12.23

2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民政部

2004.7.1

3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

1993.10.18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9.12.28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

2000.1.19

6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4.6

7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2000.11.10

8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民政部

2001.7.30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

2005.6.1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民政部等13部委

1993.7.13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政部

1999.12.28

1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民政部

2000.5.24

14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2004.11.5

15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07.7.31

16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民政部

1995.7.20

17

《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

民政部

1988.5.27

18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1988.5.28

19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民政部、总后勤部

89.11.17

20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政部

1990.9.1

21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政部、总政治部

1981.10.1

22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7.3.28

23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5.12

24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7.3.18

25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

2003.10.1

26

《婚姻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06.1.23

27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民政部

2005.6.28

28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9.12.31

30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2.8.25

31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等8部门

1993.3.30

32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1998.9.16

3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

2003.8.1

3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

1999.5.25

35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

1999.5.25

36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民政部

1999.5.25

37

《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

民政部

1994.12.4

38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8.9.24

39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9.12.31

40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0.9.15

地方

政府规章

1

《江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1988.11.10

2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

2002.10.1

3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1.1

4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8.3.1

5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8.3.1

6

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8.4.1

7

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市政府

2004.11.22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

1984.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5.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

1992.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9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三、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

类别

  

法律依据

行政

许可

(共3项)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1316202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516

建设公墓审核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7

 

行政

处罚

(共36项)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 、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项、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3项 、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4项 、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5项、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6项、第33条第2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7项、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第33条第2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 、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 、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 、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 、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6项、第25条第2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7项、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8项、第25条第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6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国务院令第412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18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19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22

非殡葬单位车辆经营性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6

非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对遗体防腐、整容、更衣等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7条第1

医院、卫生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7条第2

生产、销售纸扎祭祀品和纸钱、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7条第3

擅自建造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9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办理预留墓地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42

用喝彩、强行为坟墓培土等手段敲诈勒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每人100元罚款。损坏公墓内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赔偿费2倍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43

对殡葬服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接运,并处300元罚款;殡葬服务人员刁难丧主或者向丧主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44

 

 

行政

强制

(共6项)

封存、收缴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

封存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1

收缴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4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8条第2

对违法处理遗体、建造坟墓的强制

《殡葬管理条例》第20

行政

确认

(共2项)

确定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

行政

给付

(共7项)

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及护理费的拨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2029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及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军人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拨付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3

城市低保资金拨付

《城市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

福利机构建设资助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5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第8

 

其他

具体

行政

行为

(共24项)

全市性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2

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

全市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

全市性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8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2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3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第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4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2

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1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第1款;《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4

救灾捐赠管理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24

灾情的核定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11

迁移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第1

移动、增补、埋设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条、第6条、第8条、第9

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条、第10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结果的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条、第12

市级福利机构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7

福利企业审批和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6条、第10

福利彩票的发行

《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8

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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