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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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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民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部分 殡葬管理

处罚依据: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非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对遗体防腐、整容、更衣等业务的;

(二)医院、卫生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的;

(三)生产、销售纸扎祭祀品和纸钱、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的。

细化标准:

1.非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对遗体防腐、整容、更衣等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医院、卫生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生产、销售纸扎祭祀品和纸钱、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未销售的,予以没收;已销售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擅自建造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办理预留墓地手续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办理预留墓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殡葬服务人员刁难丧主或者向丧主索取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殡葬服务人员刁难丧主或者向丧主索取财物,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500元罚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整改后再次进行违法活动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居家养老

处罚依据: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6个月以上并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逾期1年以上并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多次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情节恶劣并拒绝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地名管理

处罚依据:

《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2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二)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地名的。

细化标准:

1.有关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有关涉外协定、文件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有关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5.有关城镇街(路、巷)标志,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门牌号,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6.有关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7.有关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对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标准:

对违反《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按照口头告知、书面送达整改要求,立马整改的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部分 低保救助

处罚依据: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细化标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下,且拒不退回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处冒领金额1倍罚款;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且拒不退回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处冒领金额3倍罚款。

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2.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领取12个月(含12个月)以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3.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领取12个月以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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