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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7-16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月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5元,达到500元。将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65元,达到每月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70元,达到500元。

二、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45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80元,达到每人每月14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37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城市人员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10元,农村人员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610元。

五、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六、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提高到1820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80元提高到128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8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七、调整后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事项所需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安排解决。

2021年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