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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南昌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5-10   访问量: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品质,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5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将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月9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8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90元。将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仍按照每人每月370元、1480元标准执行。
三、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60元, 达到每人每月730元。
四、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五、提高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0元;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六、调整后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事项所需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