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等)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申报、审核、拨付与监管工作,推动设施常态化开放、服务规范化开展,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内,由企业、社会组织、村委会或个人依法设立并运营管理,位于农村地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场所。第三方运营点位须按《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条 补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开放。以实际开放天数、服务内容、服务人次为补贴依据,合理设置硬件准入条件,推动设施(场所)应开尽开。
(二)分类支持。运营补贴区分“基础开放型”“助餐服务型”两类模式,分档核定补助标准,精准匹配建设与运营需求。
(三)动态管理。建立设施准入、分类评定、退出机制,实行资金预拨与年度清算机制,杜绝设施闲置、资金浪费。
第四条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遵循公平公正、分类施策、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预拨清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县级体制的,由县级负担;实行区级体制的,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申报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规范。
1.建筑面积达标:农村颐养之家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农村“一老一小”幸福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功能区域设置:根据场地条件及服务对象需求,以单独设置或共驻共建的形式,有选择性设置棋牌室、电视室、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鼓励一室多用。开设助餐服务的点位须设立就餐区域;“一老一小”幸福院须增设独立儿童活动区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二)服务规范。
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文化娱乐、社会交往等基础服务,并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拓展日间照料、探视巡访、心理慰藉等功能。
(三)安全保障。
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运营管理规范。各设施须固定服务时段并上墙公示,不得随意关停、短时开门应付检查。鼓励运用智能门禁、人脸打卡、线上监管平台等智能化手段开展日常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建设补助标准。按规划标准新建、改扩建,完工验收达标并正常运营后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际建设投入大于10万元的,按建设投入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投入低于10万元的,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同级同类政府建设补助的,不得重复申领此项补助资金。建设补助在设施完工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不纳入年度清算。
第八条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分为助餐服务型、基础开放型两类,结合设施服务规模、日常开放运营等实际情况,实行分档次差异化运营补助,共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型·提升档):年度开放天数≥250天,日均老年人助餐服务量≥30人(含堂食、送餐),每月组织面向老年人的集体活动≥2次,具备固定就餐空间及2个功能室。每年给予运营补助5万元。
二类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型·基础版):年度开放天数≥200天,日均老年人助餐服务量≥20人(含堂食、送餐),每月组织面向老年人的集体活动不少于1次,具备固定就餐空间及1个功能室。每年给予运营补助4万元。
三类养老服务设施(基础开放型·提升档):年度开放天数≥250天,日均到场老年人≥20人,每月组织面向老年人的集体活动不少于2次,落实饮用水供应、卫生厕所、急救包等基础安全卫生管理要求,配备2个及以上活动室。每年给予运营补助3万元。
四类养老服务设施(基础开放型·基础版):年度开放天数≥200天,日均到场老年人≥10人,全年组织面向老年人的集体活动不少于2—3次,落实防滑处理、通风保障、饮用水供应等基础安全卫生管理要求,配备1个及以上活动室。每年给予运营补助1.5万元。
第九条 核算说明。日均到场人数按照年度总服务人次除以年度实际开放天数计算,偏远行政村设施日均到场人数略低于既定标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可按0.8系数折算补助资金。
第四章 设施分类评定与准入退出
第十条 设施分类评定实行县级主导、逐点摸排、会议审定机制。
(一)县(区)民政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村,全面摸排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等)助餐、照护需求,建立需求台账;核查各设施开放时长、服务人次、助餐能力、运营成本、设施安全等情况。
(二)按照“巩固提升一批、功能调整一批、优化整合一批”的总体思路,对已有点位开展全面评估,严格遵循“村(居)委会研究提出意见—乡镇(街道)开展实地复核—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审定”的程序,对已有点位逐一提出分类决策意见并上报县(区)政府,逐点明确设施运营类别:
1.巩固提升类:老年人需求旺盛、运营基础较好的,核定为一类、二类;
2.功能调整类:助餐需求较弱或不具备开餐条件,但老年人有活动需求的,调整为三类、四类;
3.关停退出类:整村搬迁、无服务需求、选址不合理、房屋为危房且无法整改的,予以关停退出。
第十一条 所有设施信息同步录入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确保平台数据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关停退出设施需书面说明理由,会议纪要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准入退出管理
(一)新增设施:行政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复核需求与场地条件→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局审定补助类别。
(二)关停设施:运营主体提前30日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附老年人安置方案),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局联合属地乡镇现场核实批准退出。
(三)退出设施处置:因地制宜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村卫生室等村级阵地资源整合;无法整合或位置偏僻、老人无需求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村(居)研究后,结合实际用于其他用途,防止资源闲置浪费。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运营补助预拨与清算管理。运营补助实行先预拨、年度清算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预拨实施细则,可根据点位年度运营分类档次分档预拨,也可统一按照最低档次补助标准进行预拨,预拨比例、拨付频次由县区自行确定。设施完整运营满一年后统一开展年度清算,县区结合全年实际运营档次核定全年补助总额,扣除前期已发放预拨资金后拨付剩余差额;全年运营不达标、达不到对应档次标准的,按实际运营情况扣减补助资金,超额预拨部分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申请表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采取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模式的,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三)第三方运营点位提供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完整运营周期内开放台账、月度活动简表、集体活动影像、老人签到表等运营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设施连续运营满一年且符合对应档次补助条件后,由运营主体随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提交年度清算补助申请,乡镇(街道、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步核对预拨资金领用记录;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管理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重点核验设施规模、功能室配置、开放时长、助餐人次、服务事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活动开展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反馈乡镇(街道、管理处)并说明理由。鼓励县区采用智能化手段辅助开展日常监管核验,不作强制要求。
(三)公示:经实地检查符合补助条件,县区民政部门应将补助机构名称、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在县区政府网站或县区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区民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销,可用于房屋适老化修缮、消防设施改造、设备购置及维修、水电气网络费用、养老服务活动物资采买、老人慰问、养老专职聘用人员薪酬、志愿者补贴等养老运营相关支出,不得列支村委会在编、行政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各类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及预拨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
(一)补助资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使用。
(二)县区民政局每年对不低于30%的设施进行抽查,核验运营数据、资金使用真实性。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停止后续预拨发放;已拨付资金全额追回,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1.虚报、隐瞒、伪造建设投入、开放天数、助餐人次、服务记录等运营数据骗取补助、补贴、奖励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场所地址、负责人、运营服务项目;
3.一年内有效投诉累计3次及以上,整改不到位;
4.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关停,被省市通报督办。
(四)获得补助的设施需建立完整财务收支凭证;市、县区民政、财政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预拨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南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各级养老服务相关资金,加大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保障力度,可结合本地财力适当提高运营补助标准,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